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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关于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8 来源:12360 浏览量:

2021年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自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这标志着自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公布的10个试点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增加12个试点海关后,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正式向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丨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一、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相关企业应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二、为什么要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  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  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


三、跨境电商B2B出口有什么模式?

#1

B2B直接出口

■  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适用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2

出口海外仓

■ 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适用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四、对企业资质有什么要求?

#1

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并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别。

■  其中,对于仅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跨境电商类型应勾选“物流企业(仅B2B)”。

#2

办理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

■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且为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备案所需相关资料,可向所在地海关咨询。

■  完成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的企业,可在全国海关范围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业务。


五、通关流程是怎样的?

#1

申报

■  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通关系统

■  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3

检验检疫

■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要求。

#4

查验

■  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

#5

其他

■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通过H2018系统通关的,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六、企业可享受什么通关便利?

#1

便捷的申报通道

■  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且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

#2

电子化申报

■  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均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以标准报文格式网上传输导入。

#3

简化申报

■  企业向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海关申报的清单,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4

优先查验

■  海关可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

#5

“一地备案、全国通用”

■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只要在海关完成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即可在全国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无须重复办理该模式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