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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肉及肉制品市场准入简介—法规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21 来源:食品标法圈 浏览量:

   作为世界第一大肉类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我国肉类产销量已占全球肉类产销总量的近三分之一。一般来说,肉类国际贸易应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SPS规则,即动物饲料安全管理、动物福利、动物疫病管理、人畜共患病控制、农兽药残留控制、污染物微生物管理等措施均要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和动物疫病控制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肉类产品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品链安全。

 

  一、欧盟

 

  向欧盟出口的肉和肉制品实施注册管理,出口肉和肉制品生产企业应通过HACCP体系认证。目前,我国只有生鲜禽肉(只能做熟制品的原料)、生鲜兔肉、熟制禽肉三类肉和肉制品可以出口欧盟。中国出口欧盟肉和肉制品需符合欧盟一系列食品安全指令要求,出口时需出具动物产品卫生证书外,还需随附氯霉素、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检测合格证明。

 

  二、俄罗斯

 

  肉和肉制品相关法律法规有《通用兽医卫生要求》(2010年317号决议)《口岸卫生措施》(2010年299号决议)《兽医卫生措施等效性和第三国肉类、水产和乳制品企业检查手册》(2014年94号决议)《禽肉及产品加工过程安全性法规》(2014年113号决议)《包装安全技术法规》(CU TR005/2011)《食品标签技术法规》(CU TR022/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CU TR021/2011)以及《肉及肉制品安全性技术法规》(CU TR034/2013)。

 

  俄罗斯官方对输俄肉和肉制品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输俄肉和肉制品不得携带相关动物疫病、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等残留限量应符合俄罗斯官方要求,不得含有莱克多巴胺。

 

  三、美国

 

  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是进口肉类的管理部门,法律依据包括:《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相关管理规定等。美国进口的肉类必须来自于认可国家和认证企业产品。

 

  进口肉类必须满足美国的食品标签法规要求。目前,中国产的禽类和鲶鱼可以向美国出口。

 

  四、日本

 

  除了《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之外,肉类产品还需要符合日本《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进口肉类由农林水产省和劳动厚生省共同管理,进口肉类首先通过农林水产省检疫,然后接受劳动厚生省检查,合格的肉类方可进入日本市场销售。

 

  目前,只有符合《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动物卫生要求》和《输日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及其产品动物卫生要求》的肉类产品才能出口日本。日本对肉类热加工食品企业实施注册管理。

 

  五、中国

 

  我国肉与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由农业部、商务部、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监管,监管的侧重点各不相同。目前,我国肉与肉制品标准体系主要由强制性标准体系和推荐性标准体系两部分构成。

 

  1、我国肉制品强制性标准体系包括基础标准、原料及产品标准、卫生要求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4个子体系,在整个标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保障了肉与肉制品的安全。推荐性标准体系包括过程控制标准、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3个子体系,在整个标准体系中占主体地位,保障了肉与肉制品的质量。截至2020年,我国共颁发34项强制性肉类食品标准。其中基础标准4项,原料及产品标准3项,卫生要求标准12项以及检验方法15项。其中肉与肉制品强制性标准体系中检验方法比重较大,基础标准、原料及产品标准及卫生要求标准占比较小。

 

  2、我国肉类食品污染物在GB 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定义为: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我国现有的标准对肉与肉制品中污染物主要包括重金属、挥发性盐基氮和硝酸盐类。

 

  在中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畜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兽药总体数量最多为欧盟139种,其次是中国128种, 美国95种,CAC 67种;与中国相同兽药种类最多的是欧盟,共有87种。欧盟在兽药残留标准及种类中都要高于(多于) 中国及其他国家或组织,因此出口肉类到欧盟国家时,要特别关注禽兽药残留限量问题。

 

  3、国外微生物标准除规定大肠菌群外,还采用粪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埃希氏大肠杆菌、肠球菌属、粪链球菌、肠杆菌科等作为粪便污染指示菌。而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中致病菌微生物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副溶血弧菌等。对于这些微生物,我国一律要求不得检出。

 

  4、我国用于肉制品中的添加剂总量有122种。与CAC标准相比,独有的肉类添加剂包括:脱氢醋酸钠、双乙酸钠、山梨酸及钾盐、乳酸链球菌素、单辛酸甘油酯、硝酸钠(钾)、亚硝酸钠(钾)、蔗糖脂肪酸酯、焦磷酸钠、磷酸三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等36种我国允许在指定肉制品中限量使用的添加剂;柠檬酸脂肪酸甘油酯、乳酸脂肪酸甘油酯、 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聚丙烯酸钠、明胶、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氧化羟丙基淀粉等26种我国允许在各类肉制品(生、鲜肉例外)中按生产需要使用的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