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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标签与实际投料不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食品伙伴网合规部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监管松处字(2019)第272018001213号

案件名称: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729358****

法定代表人姓名:宣某

主要违法事实:事人成立于2001年9月4日,主要从事速冻食品的生产经营。自2018年6月13日起,当事人使用配料:猪瘦肉、肥标、猪肠衣、白砂糖、味丹味精、食用盐、肉桂粉、五香粉、肉味香精、特磷素、复合宝A、香肠原味液、鲜红素、保鲜红作为原料生产“台湾香肠(净含量:400克)”。当事人在采购前述原料时并未遵守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台湾香肠”(净含量:400克)食品标签上标注的配料表为“猪肉、白砂糖、食用盐、味精、肉桂粉、白酒。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复配护色剂(亚硝酸盐、硝酸钠、二氧化硅)、复配抗氧化剂(D-异抗坏血酸钠、抗坏血酸钠)”与实际投料不符。嗣后,当事人将上述“台湾香肠”对外以XX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上海华撷便利店有限公司虹桥路店及上海华撷便利店有限公司浦东机场店。截止至2018年8月1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前述“台湾香肠”(净含量:400克)5批次381.2千克(分别为生产日期:2018年6月15日的88千克、生产日期:2018年6月25日的98千克、生产日期:2018年6月27日的42千克、生产日期:2018年7月19日的90.8千克、生产日期:2018年7月31日的62.4千克),折合953袋,生产成本为10386.556元;其中4批次318.8千克已售出,销售价格为xx元/千克,4批次成品的成本为8686.343元,尚余1批次(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62.4千克存放在仓库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9989.295元,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11944.52元,获违法所得1304.95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警告,罚款(59722.6元),没收违法所得(1304.95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万玖仟柒佰贰拾贰元陆角、违法所得一仟叁佰零肆元玖角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