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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政策解读之关税减让篇
发布时间:2021-05-07 来源:黄埔海关、12360海关热线 浏览量:

  2020年11月15日,我国与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2020年,RCEP涵盖了全球30%的人口、30%的GDP和30%的出口总额。作为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RCEP 的签署是继东盟经济共同体建成后,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关税减让是协定实施备受关注的重要内容,如何读懂RCEP各缔约方的关税减让承诺,下面随小编来看一看!
一、整体关
税减让承诺

RCEP各缔约方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8个缔约方都是这种模式,这些缔约方只有一张关税承诺表,即RCEP项下原产于不同于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上述缔约方进口时,都将适用相同的税率。

另外一类是“国别减让”,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和我国,这意味着“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进口时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我国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两两达成货物贸易关税承诺,共有5张关税承诺表。

二、RCEP降税模式

降税模式主要包括4种: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以及例外产品。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

1.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
是指在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的第一年,原产货物立即执行零关税。

2.过渡期降为零
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自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过渡期线性或者非线性的削减,从基准税率最终降至零。

3.部分降税
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一定程度削减,但最终并不降至零。

4.例外产品
是指协定生效后,免除任何削减或取消关税承诺的产品。在公布的RCEP关税承诺表中,这类商品的协定税率都以字母“U”表示。

三、我国及其他缔约方关税承诺情况

RCEP缔约方除日本外已与我国先后签署实施包括《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升级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及《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等6项优惠贸易安排。

1.RCEP项下我国降税承诺情况
2.RCEP项下其他缔约方对我国降税承诺情况

3.我国关税减让与现有双边协定比较
★超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降税安排的产品相对较多,包括:
——成卷或成张的自粘的胶粘纸、已印制的纸或纸板制标签、机动车辆用照明与音响信号装置等商品。
——未磨胡椒、菠萝罐头、菠萝汁、椰子汁、壬烯、柴油、初级形状的其他丁苯橡胶、输出功率≥132.39kW车用柴油发动机、机动车辆用视觉信号装置、车窗玻璃升降器等商品。

★超出中新、中澳自贸协定降税安排的产品较少,包括:
鲨鱼翅、鱼翅制品
——椰子油
——部分中密度纤维板
——未使用邮票、转印贴花纸

★超出中韩自贸协定降税安排的产品,包括:
——太阳能热水器
——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纺织产品及制品、不规则的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
——起酥油、鱼翅制品、输出功率不超过750瓦的直流电动机或发电机、其他未列名机动车辆用离合器及其零件等
4.其他缔约方关税减让与现有双边协定比较
★中澳、中新自贸协定——澳、新均已对中国原产货物100%自由化。
★超出中韩自贸协定降税安排——鹿茸、糊精、干贝、瓷砖。
★超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降税安排——出口至印尼和马来西亚的加工水产品;出口至菲律宾的医药产品;出口至文莱的家用电器;出口至泰国的纸制品。
★出口至日本可享惠商品主要集中在纺织品、塑料制品、箱包等。

上面了解了这么多,大家已迫不及待翻看关税承诺表计算自己进出口商品的享惠金额吧?如何看懂关税承诺表,小编举两个例子帮大家理解一下!

▮分析

税号85013100的商品基准税率为12%,实施第一年对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的RCEP协定税率为5%,对日本、韩国的RCEP协定税率为6%。

税号09012200的商品基准税率为15%,实施第一年对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的RCEP协定税率为0,对日本的RCEP协定税率为13.6%,在对韩国的关税承诺表中该商品属于例外产品。

这里小编要提醒一句:RCEP关税减让的基准税率是每一缔约方2014 年1月1 日生效的最惠国关税税率,计算关税减让成本时记得以当年最惠国税率为准哦!


成本算完了,那么RCEP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呀?
根据RCEP的规定,协定生效需要15个缔约方中至少9个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缔约方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中至少3个缔约方。鉴于协定已经签署,接下来RCEP各缔约方将各自履行国内法律审批程序,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据最新消息,2021年4月15日,中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书,标志着我国正式完成RCEP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