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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拟修订《化妆品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7-14 来源:https://www.mfds.go.kr/brd/m_209/view.do?seq=44269&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 浏览量:

202678日,韩国食药部发布2026-331号公告,拟修订《化妆品法实施细则》。意见反馈期为2026818日止。

拟修订主要内容:

一、. 将可由员工代替定制化妆品调配管理员进行分装销售的化妆品限定为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和液体香皂(新增草案第8条之5

二、 化妆品安全性评估的豁免对象及安全性评估人员的资格标准等(草案第10条之2、第10条之3及第10条之4新增)
1) 将上一年度销售额在10亿韩元以下的化妆品责任销售商中,仅从事直接制造的化妆品香皂的分销和销售业务的化妆品责任销售商,排除在化妆品安全性评估对象之外

2) 规定在《高等教育法》第2条所指学校主修医学、药学、生物学、化学、毒理学或香妆学、化妆品科学的人员,以及在化妆品安全管理领域具备一定期间从业经验或工作经历的人员等,均符合安全性评估人员的资格标准

3)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资料应按各品种在附表22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并应自制造或进口的化妆品保质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或自制造或进口之日起3年内予以保存

三、允许申请对进口化妆品制造商进行实地核查的化妆品责任销售商承担实地核查及判定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草案第12条)

四、完善责任销售管理者及定制化妆品调配管理师应接受的教育要求(草案第14条):明确规定自接受首次教育之年的次年起,每年须接受一次继续教育;从事以进口代购交易为目的、从事化妆品中介或赠送业务的化妆品责任销售单位中的责任销售管理者,不列入继续教育对象范围

五、应召回化妆品的标准及召回程序等(草案第14条之2及第14条之3

1) 未编制或保存化妆品安全性评估资料或各产品安全性资料,且对国民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妆品,定为应召回化妆品

2) 将回收义务人自知悉该化妆品属于回收对象之日起至须提交回收计划书的期限,由现行的5天变更为3

. 化妆品综合信息系统的构建与运营等(草案新增第32条之3):在请求提供构建和运营综合信息系统所需信息时,应包含所请求信息的范围、提交方式及期限等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