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生物安全已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重要挑战,为适应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我国颁布了《生物安全法》,于2021年4月15日实施。该法共十章88条,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及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一部关于生物安全管理的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法律。
食品原料主要来自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从农作物种植、家禽家畜养殖、渔业养殖,到粮食、可食用农产品(包括肉、蛋、奶)的采收及加工,再到食品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整个食品生产、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生物安全。病虫害的防治、动物疾病的防控、食品发酵技术、农业转基因生物、食源性疾病的防控、进境动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等均与生物安全息息相关。《生物安全法》的发布实施,对食品行业的发展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以下食品伙伴网进行了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一、兼顾生物安全与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
生物安全与食品安全同属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共享与发布、应急机制、监督检查方面,《生物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非常类似的制度。《生物安全法》实施以后,食品行业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同时,还需要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尤其是在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进出口环节对于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尤为重要;新食品原料的审批,除了要考虑原料的可食用性,还要考虑其生物安全性。
二、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相关名录和清单将进一步完善
《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对涉及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多个名录或清单(见下表),主要包括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名录、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名录等,有些名录跟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直接关系,有些名录跟农业病虫害防治、畜牧业动物疫病防控有关。《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将促进相关名录的进一步完善,食品行业应及时关注相关名录的制修订情况。
《生物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办法》等文件也有相关规定,食品企业应重视进出口检验检疫风险。
三、加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防控
目前,在传染病和动植物及产品疫情防控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于动植物及其产品、人畜共患病等的监管都有相关规定。《生物安全法》将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内容进行了整合、细化。《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020年新型冠状肺炎爆发,在冷链食品方面的疫情防控成为重点,引发全行业的高度的重视,《生物安全法》实施,更加强调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监测,以及各部门之前的协同联动,以建立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食品企业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防控机制。
四、注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合规审查
转基因食品离不开农业转基因生物,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除了要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外,还必须遵守《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生物安全法》规定,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安全负责,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应当进行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降低研究、开发活动实施的风险。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进一步加强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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