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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修订食品标签、标识和广告法规
发布时间:2026-03-13 来源: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s%3A%2F%2Fminpolj.gov.rs%2Fwp-content%2Fupload 浏览量:

 202639日,塞尔维亚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发布21/26号公告修订食品标签、标识和广告法规。该法规自发布于《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之日起第八天生效,过渡期到2026630日止。主要内容(1)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以其名称或商号将食品投放市场者)不是乳制品(冷冻甜点除外)的生产者或加工者,标签上应注明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注册的生产者或加工者的名称和地址。(2)进口食品标签中原产国或原产地应使用小写字母,其字母高度应等于或大于5毫米;对于最大表面积不超过80平方厘米的小包装,字母高度应等于或大于2毫米。(3)所有成分均来自塞尔维亚共和国的食品可使用"100%来自塞尔维亚"图形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