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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修订食品声明及标签和广告规则
发布时间:2026-03-11 来源:https://minpolj.gov.rs/download/%d0%bf%d1%80%d0%b0%d0%b2%d0%b8%d0%bb%d0%bd%d0%b8%d0%ba-%d0%be-%d0%b8 浏览量:

202639日,塞尔维亚农林和水资源部发布第21/26号号公告,修订食品声明及标签和广告规则 。本条例自《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8日生效。主要内容:(1)产品中允许使用的非塞尔维亚共和国来源的成分:符合《人类食用盐的健康安全和质量及食品生产法规》规定的食用盐;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则》 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和酶; 由于工艺的原因无法从国内生产 , 并且不会改变产品的成分、性质或营养价值, 在成品中的总含量低于2%;(2)对于包装产品,图形标签应位于产品的主要视线范围内,并紧邻展示产品或与价格一起显示在显眼位置;对于散装产品,图形标签也应位于紧邻展示产品或与价格一起显示在显眼位置。位于产品或价格旁边显眼位置的图形标签,其尺寸至少应与展示产品的价格相同,且不得小于15毫米;(3)过渡期规定。在本条例生效之日前已包装并贴有标签的食品,可在市场上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最迟不得超过20266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