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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制订专供婴幼儿食品标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3-11 来源:https://nie.org.tw/wp-content/uploads/2026/03/20260305143844631.pdf 浏览量:

202633日,台湾地区“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卫授食字第1151300501号公告,拟制订专供婴幼儿食品标识规定。意见征集反馈202639日。主要内容:(1) 婴儿食品是指供出生年龄未满12个月;幼儿用食品是指供12个月以上至三岁;(2)专供婴幼儿食品标签应以粗体显著标识适用年龄范围,年龄范围不得低于4个月;字体长度和宽度不得小于0.4厘米,并且其颜色明显与底色不同,婴幼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幼儿配方辅助食品级特殊医疗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受此限制;根据适用年龄范围,显著标识:“婴儿用食品”、“幼儿用食品”或“婴幼儿用食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