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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废食用油进口要求
发布时间:2025-11-04 来源: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5R2181&qid=1749092900029 浏览量:
2025年10月30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 2025/2181号法规,修订(EC)142/2011 法规。规定进口废食用油要求如下:(1)原产于出口国经批准或注册的机构或工厂;(2)在完成对该批货物的官方控制后,应根据授权条例(EU) 2019/1666的规定运输并监控至目的地工厂,该工厂须获准用于加工生物柴油或可再生燃料/获准用于储存或处理废食用油/已注册用于油脂化工活动。如果货物通过封闭传送系统(该系统不可绕行且已获主管机关授权)运输可不执行此条;(3)在装运前已过滤,或已进行物理分离去除非油成分(包括水和大于6毫米的固体颗粒),使其在发运时水分和固体颗粒的总量不超过10%(按重量计);(4)在海关检查时,应随附进口商声明,该声明应至少用执行海关检查的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以及目的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编写。在边境检查站进行官方控制时,随附进口商的声明(根据附件XV第22章规定的模板声明),该声明应至少使用边境检查站所在的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以及目的地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该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