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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农业部拟修订进出口许可及兽医卫生证书等命令
发布时间:2025-02-24 来源: 浏览量:
2025年1月23日,哈萨克斯坦法律门户网站消息,哈萨克斯坦农业部拟对若干命令进行修订,主要包括:(1)修订2014年12月9日第16-04/647号命令《批准根据相关地区的流行病学情况评估,发放进出口和过境运输许可的规则》,标题修改为《根据相关地区的流行病学情况评估,发放进出口和过境运输许可的程序》;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简称“服务接收者”)需在计划运输开始前,通过门户提交申请,申请格式有模板,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需由服务接收者的电子数字签名认证;将第22条修改为进口国或出口国兽医主管机构的信函内容;以电子文件形式向进口国或出口国的兽医主管机构发送关于允许运输(转运)对象的许可,或基于对相关地区流行病学情况的评估,发送带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席国家兽医卫生检查官或其副手签名的书面拒绝理由;(2)修订2015年5月21日第7-1/453号命令《批准兽医文件签发规则及其表格要求》,针对动物及其产品和原料签发的兽医证明有效期为运输至目的地;针对动物奶制品的兽医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兽医证书及其存根表格需具备不少于五种防伪措施,包括:颜色、水印、表格的印刷编号和序列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正显的吉洛什花纹边框、分布在吉洛什花纹边框周围的微缩文字;证书表格在颜色、设计和防伪元素上保持一致,尺寸为210x297mm,表格1为蓝色、表格2为红色、表格3为棕色;(3)修订2015年6月29日第7-1/587号命令《批准兽医(兽医卫生)规则》,增加第1377-1条,食品的兽医卫生检验结果需录入信息系统;第1388条修改为食品在流通过程(阶段)中的兽医卫生检验,仅在本规则第1392条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第1406条修改为对副产品、兔肉、禽肉、小型动物和野生动物的肉类使用较小尺寸的椭圆形兽医印章进行标记;增加第1408-1条,肉类胴体标记用油墨及其技术条件由国家标准СТРК3728《肉类尸体标记用油墨。技术条件》规定;第1410条修改为对经过兽医卫生检验的马肉、骆驼肉、鹿肉、熊肉、驴肉、骡肉、公猪肉和赛加羚羊肉,在使用兽医印章标记后,还需加盖额外的印章,注明肉类及肉制品的种类。
http://zan.gov.kz/client/#!/doc/206751/r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