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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量:
当前,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的严格规定已成为食品出口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不可或缺的关键合规步骤。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澳大利亚、新西兰在转基因食品领域的监管框架与标签标识要求,为食品出口企业提供帮助。
 
  一、澳新转基因食品监管框架
 
  澳新两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主要由各自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在澳大利亚,食品安全主要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FSANZ)以及各州和领地政府共同负责。新西兰则由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局(New Zealand Food Safety Authority, NZFSA)负责。两国均依据《澳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转基因食品的监管。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 1.5.2是有关转基因食品的主要标准,标准规定了基因技术、转基因食品等的定义以及允许售卖的转基因食品,同时对转基因食品原料或产品售卖的标签要求也进行了规定。该标准规定只有经过评估和批准的转基因食品才能进入食品供应链。经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列于《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6中,包括油菜、玉米、棉花、苜蓿、土豆、大米、大豆、甜菜、红花、小麦、香蕉共11种。
 
  二、澳新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规定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 1.5.2-4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签要求,另外,《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6(以下简称S 26)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转基因食品类别及相关标示要求。
 
  2.1 标示对象
 
  (1)强制标识
 
  《法典》Standard 1.5.2-4规定:由转基因食品组成或含有转基因食品成分的需标示“genetically modified”(缩写为“GM”)。《法典》S 26-3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转基因食品及相关标示要求,详见下表。
 
  (2)豁免标识
 
  以下情况可以豁免标示“genetically modified”:
 
  (a)经过高度精炼,并且通过精炼过程去除了新型DNA和新型蛋白质;在S26-3允许的转基因食品中除1(g)、2(m)、6(b)(含β-胡萝卜素)、7(e)、7(g)、7(h)、9(a) 外的食品可以不标示“genetically modified”。
 
  (b)在食品中用作加工助剂或食品添加剂,并且在食品中没有该转基因食品新的DNA和新的蛋白质残留。
 
  (c)在食品中用作香精香料且在食品中含量不超过1 g/kg。
 
  (d)无意出现在食品中且在食品中的含量不超过10 g/kg。
 
  (e)供即时食用的食物和在食品经营场所及自动贩卖车配制及出售,包括
 
  餐馆、外卖店、餐饮服务商或自助餐饮机构。
 
  2.2 标示方法
 
  (1)就标签条款而言,与使用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有关的信息包括“genetically modified”声明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名称。该声明位于食品名称旁边(例如“genetically modified soy beans”)。
 
  (2)如果转基因食品是一种配料,在食品中用作食物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则可在配料表中进行声明。示例:Soy Protein Isolate (genetically modified)。
 
  (3)“GM free”和“non-GM”声明由食品制造商自愿做出,并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相关公平贸易法的约束,这些法律禁止对食品做出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陈述,或可能做出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陈述。
 
 三、小结
 
  澳新针对转基因食品制定了系统且严格的监管体系,只有经过评估和批准的转基因食品才能进入食品供应链。但并非所有获批的转基因生物都会作为食品进入市场。许多获批用作食品的转基因作物都是作为动物饲料种植的,而一些获批的转基因植物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进入市场。因此,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在出口转基因食品到澳新前,应先了解澳新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最新规定和进口准入要求,结合产品和澳新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以确保食品的出口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