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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本G/SPS/N/JPN/1228号通报的评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18 来源: 浏览量:

通报标题日本拟修订《食品卫生法案》中环氟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

通报日期:2023918

通报背景: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拟修改部分可食用蔬菜、水果以及水产等食品中环氟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评议期为2023918日到20231127日。

评议意见:

国政府感谢日方履行WTO透明度义务,给予其他WTO成员评议G/SPS/N/JPN/1228通报的机会,中方经过认真研究,愿就日方G/SPS/N/JPN/1228通报提出评议意见,请日方对中方的评议意见予以考虑。中方评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关“协调一致”原则

日本通报文件中拟增加未成熟豌豆(带豆荚)中环氟菌胺的最大限量为0.7ppm,国际组织CAC、美国以及欧盟等主流国家均未对未成熟豌豆(带豆荚)中环氟菌胺的使用限量做出规定。

日方的要求明显严于国际组织CAC以及美国、欧盟等主流国家的标准,势必会造成贸易壁垒。建议日方根据WTO协调一致原则,重新考量是否需要制订上述残留限量要求。

(二)有关“最小贸易限制”原则

日本此次拟增加未成熟豌豆(带豆荚)中环氟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由于CAC组织并未对未成熟豌豆对环氟菌胺做出限量规定,多数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参照CAC的标准执行。此次修订将使大部分主流国家,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对日方的出口形成较大的贸易壁垒,与WTO“最小贸易限制原则”相违背,建议日方重新考量增加未成熟豌豆(带豆荚)中环氟菌胺的限量的必要性。

(三)补充科学依据问题

根据G/SPS/N/JPN/1228通报信息,日本拟增加未成熟豌豆(带豆荚)中环氟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此次未能提供环氟菌胺的风险评估数据。中方建议日方依据WTO/SPS规定的科学证据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提供环氟菌胺的风险评估数据,以证明该项措施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应对措施:

此次日方拟增加未成熟豌豆(带豆荚)中环氟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但我国并未制定未成熟豌豆(带豆荚)中环氟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日方对带豆荚豌豆的限量要求比我国更为严格,出口产品可能会因残留物不合格,被日方拒之门外。因此,我国出口此类食品时应严格控制上述物质的残留量,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另外,建议企业及时关注日方法规标准更新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出口应对措施,确保产品顺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