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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拿大G/SPS/N/CAN/1514/Add.1通报的评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 浏览量:

通报标题制定环酰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

通报日期:2023918

通报背景:加拿大第G/SPS/N/CAN/1514号文件(2023630)通报的环酰菌胺拟定最大残留限量(PMRL) 文件已于2023910日获得批准。拟定环酰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在录入最大残留限量数据库中之后确定并直接规定如下:

食品名称

最大残留限量(ppm)

未加工农产品(RAC) /或加工商品

1

大葱(3-07 B作物亚组)

30

球茎洋葱(3-07A作物亚组)

2.0

 

评议意见:

中国政府感谢加拿大履行WTO透明度义务,给予其他WTO成员评议G/SPS/N/CAN/1514/Add.1通报的机会,中方经过认真研究,愿就加拿大G/SPS/N/CAN/1514/Add.1通报提出评议意见,请加拿大对中方的评议意见予以考虑。中方评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关“协调一致”原则

加拿大通报文件中拟修订环酰菌胺在多种农作物如未加工农产品和/或加工商品、大葱(3-07 B作物亚组)、球茎洋葱(3-07A作物亚组)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以大葱为例,加拿大拟修订该类产品中环酰菌胺的残留限量水平为30 ppm,但经研究分析,欧盟对该产品中环酰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50 mg/kg,并且CAC、澳新、日韩等主流国家和地区暂未制定大葱中环酰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该限量要求严于欧盟。建议加方根据WTO协调一致原则,重新考量是否需要制订该残留限量标准。

(二)有关“贸易壁垒最小化”原则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二条2.2项,“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中方认为,加拿大此次拟制订的大葱等多类农作物中环酰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对比主流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相应标准得出:澳新、日韩等均未制订大葱中环酰菌胺的最大限量要求,若加拿大采用修订值要求,将会对其他贸易国家形成较大的壁垒,与WTO“最小贸易限制原则”相违背,建议加方综合考虑国际惯例的限量标准。

应对措施:

         此次加拿大拟制订大葱等多类农作物中环酰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但我国尚未制定该物质在大葱、洋葱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因此加方要求严于我国标准。如果不控制相关产品原料中环酰菌胺的残留量,出口产品可能会因农残不合格,被加拿大拒之门外。因此,我国相关农作物种植基地应严格控制环酰菌胺的使用并进行产品检测,降低环酰菌胺的残留量,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另外,建议企业及时关注加拿大法规标准更新动态,以便及时调整出口应对措施,确保产品顺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