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标题:对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关于某些产品内/表霉威、苯氧威、粉唑醇及戊菌隆最大残留限量的法规附件II及附件V进行修订的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
通报日期:2023年6月29日
通报背景:2023年6月29日,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发布G/SPS/N/EU/649号通报,拟更新谷物、动物源性食品、蔬菜、水果中中乙霉威、苯氧威、粉唑醇及戊菌隆的现行最大残留限量,该通报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23年8月28日,拟生效日期为该法规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并在六个月之后适用,拟批准日期为2024年1月。
评议意见:
中国政府感谢欧盟履行WTO透明度义务,给予其他WTO成员评议G/SPS/N/EU/649通报的机会,中方经过认真研究,愿就欧盟G/SPS/N/EU/649通报提出评议意见,请欧盟对中方的评议意见予以考虑。中方评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关“协调一致”原则
欧盟通报文件中拟将柑橘类水果中苯氧威(fenoxycarb)的最大残留限量设定为0.01ppm,但经过研究分析,目前中国柑橘类水果苯氧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ppm,日本柑橘类水果苯氧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ppm,国际主流国家如CAC、美国、澳新未对柑橘类水果中苯氧威的最大残留限量做规定,欧盟拟定标准严于各主流国家要求。欧盟若执行该标准,将会对其它国家对欧出口水果形成贸易壁垒。建议欧盟根据WTO协调一致原则,重新考量是否需要制订该残留限量要求。
(二)有关“最小贸易限制”原则
欧盟此次拟更新谷物、动物源性食品、蔬菜、水果中中乙霉威、苯氧威、粉唑醇及戊菌隆的现行最大残留限量。由于CAC未对谷物、动物源性食品、蔬菜、水果中乙霉威、苯氧威、粉唑醇及戊菌隆做出限量规定,多数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会参照CAC的标准执行。此次修订将会对部分主流国家、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对欧盟出口形成较大的贸易壁垒,与WTO“最小贸易限制原则”相违背,建议欧盟重新考量制订该限量的必要性。
(三)有关“过渡期”原则
欧盟此次通报文件制定拟修订法案实施生效的过渡期为六个月,不利于相关出口国家上一种植年度收获的蔬菜、水果的出口,请欧盟遵循WTO“过渡期”原则,对修订草案实施制定合理的过渡期。
应对措施:
此次欧盟拟更新谷物、动物源性食品、蔬菜、水果中中乙霉威、苯氧威、粉唑醇及戊菌隆的现行最大残留限量,在我国尚未制定如此严格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背景下,欧方要求严于我国标准。如果不控制谷物、动物源性食品、蔬菜、水果中中乙霉威、苯氧威、粉唑醇及戊菌隆的残留量,出口产品可能会因农残不合格而被欧盟拒之门外。因此,我国谷物、蔬菜水果种植基地应严格控制产品中乙霉威、苯氧威、粉唑醇及戊菌隆的使用量并进行产品检测,最大限度的降低乙霉威、苯氧威、粉唑醇及戊菌隆的残留量,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另外,建议企业及时关注欧盟法规标准更新动态,以便及时调整出口应对措施,确保产品顺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