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标题:日本拟修订吡唑萘菌胺(Isopyrazam)在枇杷等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通报日期:2022年12月2日
通报背景:
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3条第3项的规定,当厚生劳动大臣在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农药或兽药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时,农兽药残留限量超标的食品一律不得用于销售、进口等。
《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是基于《食品卫生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食品法典,该标准的食品通用成分规格部分规定了食品中农兽药的残留限量标准,日本主要是通过发布《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修改单的形式,对日本的农兽药残留限量进行修订。
本次通报是基于日本《食品、添加剂的成分规格》的修改草案,拟修订吡唑萘菌胺(Isopyrazam)在枇杷等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评议意见:
中国政府感谢日本履行WTO透明度义务,给予其他WTO成员评议G/SPS/N/JPN/1154通报的机会,中方经过认真研究,愿就日本G/SPS/N/JPN/1154通报提出评议意见,请日本对中方的评议意见予以考虑。中方评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关协调一致的问题
日本通报文件中拟修订吡唑萘菌胺(Isopyrazam)在枇杷等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为0.2ppm,经研究比对,目前CAC未设定吡唑萘菌胺在枇杷中的残留限量要求,主流组织欧盟设定了吡唑萘菌胺在枇杷中的残留限量要求为0.7mg/kg。综上所述本次日本拟修订的吡唑萘菌胺在部分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严于CAC、欧盟的标准,势必会造成贸易壁垒。建议日本根据WTO协调一致原则,重新考量吡唑萘菌胺在枇杷中的残留限量要求。
(二)最少贸易限制原则
日方此次拟修订的吡唑萘菌胺(Isopyrazam)在枇杷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将会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对加出口形成较大的贸易壁垒,与WTO“最小贸易限制原则”相违背,建议加方重新考量制订该限量的必要性。
应对措施
此次日方拟制订拟修订的吡唑萘菌胺(Isopyrazam)在枇杷等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且限量要求严于CAC、欧盟执行的标准。出口的枇杷等初级产品应符合日本的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同时在日本针对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加工食品,应确保其使用的原料符合日本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制定了唑萘菌胺在核果类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比日本拟制定的标准宽松,因此我国在农作物种植枇杷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唑萘菌胺的使用,尽量降低农药使用量,确保原料符合日本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同时,建议企业及时关注日本法规标准更新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出口应对措施,确保产品顺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