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标题:澳大利亚拟修订多种农兽药在不同类别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通报日期:2022年12月5日
通报背景: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APVMA)公报N.23对部分农兽药在多种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作了修订。根据《1991年澳新食品法典》规定,APVMA提议将相关修订内容纳入至《澳新食品法典》附表20内:经膳食暴露评估和目前的健康标准,APVMA认为上述拟修订的限量要求对公众健康无害并就修订内容公开征集WTO成员国的反馈意见。
评议意见:
中国政府感谢澳大利亚履行WTO透明度义务,给予其他WTO成员评议G/SPS/N/AUS/555通报的机会,中方经过认真研究,愿就澳大利亚G/SPS/N/AUS/555通报提出评议意见,请澳大利亚对中方的评议意见予以考虑。中方评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关协调一致的问题
澳大利亚通报文件中拟将核果类水果(樱桃除外)中Cypermethrin(氯氰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设定为1mg/kg,经研究分析,世界主流组织和国家如CAC、欧盟和美国对该物质在核果类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均为2mg/kg;此外,澳方拟订草甘膦(Glyphosate)在核果类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为0.2mg/kg,CAC尚未制订该物质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要求,且欧盟对草甘膦在核果类水果中残留限量要求为0.1mg/kg。综上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对部分农药在相应农产品中拟订的要求明显严于国际主流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势必会造成贸易壁垒。建议澳大利亚根据WTO协调一致原则,重新考量是否需要制订相关物质的残留限量要求。
(二)补充科学依据问题
根据G/SPS/N/AUS/555通报信息,澳大利亚拟订多种物质在相应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虽在官网中说明已进行了风险评估,但未能提供相应农残或兽残的风险评估数据,如膳食暴露量和田间实验数据等信息。中方建议澳方依据WTO规定的科学证据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提供相应危害物的风险评估数据,以证明实施该项措施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三)最少贸易限制原则
澳大利亚此次拟制订的多类危害物如草甘膦在核果类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将会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对澳大利亚出口形成较大的贸易壁垒,与WTO“最小贸易限制原则”相违背,建议澳方重新考量制订该限量的必要性。
应对措施
此次澳方拟制订核果类水果等多类农作物和动物源性产品中多种农药和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且部分限量要求严于我国标准规定。因此我国在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环节必须严控农药和兽药的使用,并在加工环节严把质量关,并确保终产品中农兽残的检测水平合格,确保其符合澳方标准。另外,建议企业及时关注澳大利亚法规标准更新动态,以便及时调整出口应对措施,确保产品顺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