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依据阿塞拜疆《食品安全法》制订,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在获得更多的科学数据以便在措施不足以防止可能危及生命和健康以及无法确保必要的卫生保护水平的情况下进行更详细的风险评估之前,实施临时预防性风险控制措施的程序;
(2)临时措施应与风险程度相称,不应过度限制贸易活动,有必要考虑到生命和健康优先于经济利益等其他因素;
(3)当通过境内外各途径接收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时,应采取临时措施,限制或禁止食品和饲料的初级生产、生产、加工、处理、处置和销毁,在食品安全领域建立额外要求,为期不超过6个月,合理延期不超过2次,每次4个月。